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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应14岁幼女之邀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
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 2024年04月27日  下午20:43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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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以案说法

农民应14岁幼女之邀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日期:2014-04-22 17:05:34 分类:[成都律师以案说法] 来源: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4/17/c_126403217.htm 阅读:2055次

   4月16日,湖南省新宁县某乡农民傅某被送往湖南省一监狱服刑。傅某对办案人员说,真后悔当初禁不住诱惑,做出这种事,害了自己,害了女方,更害了家人。

  新宁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14岁的被害人郑某主动发短信联系被告人傅某,要求傅某陪她玩耍,两人在郑某的卧室内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傅某给了郑某100元。同年5月份,郑某又发短信约傅某来家中陪自己玩耍,再次与傅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傅某给了郑某50元。同年7月份,郑某主动到被告人傅某家中,在傅某卧室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傅某给了郑某50元钱。2013年7月24日,被害人郑某被诊断为怀孕,经鉴定,引产胎儿与被告人傅某、被害人郑某符合遗传关系。

  今年4月上旬,新宁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某奸淫幼女,并致其怀孕,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傅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危害程度,判决傅某10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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