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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生维权律师

8名“乙肝”大學生維權討回說法

日期:2014-04-22 13:32:45 分类:[成都大学生维权律师] 来源:  http://edu.people.com.cn/BIG5/n/2012/0807/c1053-18685110.html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管理员,本站管理员回及时删除 阅读:2253次

眼下正是大學畢業生就業的季節,國家明令禁止用人單位在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然而近日中航工業成都發動機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航成發)300多人入職時卻被要求檢查乙肝五項。其中8名被查出為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應屆畢業大學生,更被企業要求回家看病,拒絕錄用。

□記者追蹤

大學生求職遭乙肝“門檻”,討說法遇冷

26歲的大學畢業生趙軍(化名)是該事件的受害者。自7月11日接到中航成發通知,說他是“乙肝大三陽”,讓他“回家治病轉成小三陽后再回公司上班”后,他一直為此事四處奔波。

“多位醫生告訴我,我只是一名乙肝病毒攜帶者,肝功能正常,並不影響正常工作。”趙軍說。他先后到新都區人民醫院、華西醫院和成都軍區總醫院做肝功能和乙肝五項的檢查,醫生均表示在肝功能正常的情況下,不需要吃藥治療,並稱目前沒有徹底治療乙肝大三陽的方法。

“公司提出以‘大三陽轉成小三陽’為上班條件,就是以此為借口趕走我們。”趙軍非常氣憤,他們決定聯合起來向公司討說法,不過卻被保安擋在門外﹔給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打電話,沒人接聽,發短信也從未收到回復﹔向公司索要勞動合同,對方說勞動合同沒有生效,也不給。

無奈,趙軍等人向外界尋求援助。成都市新都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建議他們拿到勞動合同后起訴公司。后來,在反乙肝歧視機構——成都“e路相伴”的幫助下,他們決定起訴中航成發。

“帶薪治療”的回應被指“滑稽”

7月29日下午,迫於輿論壓力,中航成發發表聲明,稱8名大學生均是該公司正式員工,他們正享受“帶薪治療”。

聲明說,公司今年接收大中專畢業生350人,包括報道中的8人,均已錄用為公司的正式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辦理了相關手續。公司還為員工提供每兩年一次的免費體檢,該批員工也享受了該項福利待遇,進行了體檢。

聲明稱,該8名員工在體檢中被查出為“乙肝大三陽”,本著對員工負責的態度,人力部門已通知該8名員工帶薪治療,也將定期與其溝通,視康復情況安排回廠工作。如果員工希望邊工作邊治療,公司也會酌情安排適當工作。

不過當事大學生卻表示,他們不僅沒有被錄用,更沒有享受到所謂的“帶薪治療”。趙軍至今未拿到就業合同。“到公司報到時,公司並沒有在合同上簽字,而是將我們單方面簽好的合同全部收回。”公司通知趙軍“回家治病”后不久,他提出和公司辦理“解聘”另謀職業,但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說他“都沒有入職,何來解聘一說。之前的勞動合同並沒有生效”。

“和我同批被公司錄用、未患乙肝的同事均已辦理了落戶手續,辦了工資卡,發了工作服、工作牌,這些公司都未給我們辦理。”趙軍表示,“帶薪治療”的說法有點滑稽,“至今公司未給我們發一分錢”。

公司回應:5人願邊工作邊治療

中航成發宣傳部負責人袁國進接受採訪時表示,之前出現的情況,是因為當初與員工溝通不到位造成了“誤解”。中航成發已經主動聯系了8位大學生,希望他們回來上班。

為消除當事人的顧慮,中航成發董事長逐一與8人聯系,講解公司規定、制度,強調中航成發是一個遵紀守法、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告訴他們可以選擇邊工作邊治療,也可以選擇在家治療。目前,有5人願邊工作邊治療。另外,1人自願在家治療,1人表示願意在公司工作但因其家庭原因還未作出最后決定,1人還未作出明確選擇。

中航成發承諾,對8名當事人在享受公司員工同等待遇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本人意見,安排好他們的工作﹔公司會努力提供相應的條件,使他們得到良好的治療﹔對經濟上暫時困難的,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幫扶。

中航工業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部長彭衛東日前也表示,人力資源部門要嚴查此事,如果中航成發確有違反國家法規的情況,集團將對公司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的處理﹔集團將要求所有單位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錄用員工時不得對乙肝病毒攜帶者有任何的歧視。

【相關鏈接】

違法成本低 法律缺威懾

2010年2月,衛生部等三部門聯合發文,明確規定除衛生部核准並公布的特殊職業外,“用人單位在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拒絕聘用或者辭退、解聘”。而衛生部核准的特殊職業僅有三類:特警、民航飛行員以及血站從事採血、血液成分制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

但據調查,不少企業無視相關規定,在錄用員工時不接納乙肝病毒攜帶者。此外,出於風險考慮,企業對攜帶者的歧視逐漸由公開轉向隱蔽,即通過醫院暗地檢測,對於查出的攜帶者,以能力不足等其他理由拒絕錄用,導致求職者拿不到被歧視的証據。

違法成本過低是企業有恃無恐地進行違規檢測的原因。按照目前的法律,用人單位招聘時違規檢測,僅會被“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對財大氣粗的企業有什麼威懾力呢?建議立法部門制定專門的反歧視法,規定一個較高標准的賠償金額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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