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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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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须知
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日期:2014-04-30 11:39:08 分类:[诉讼文书须知]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2301次
当事人举证,不仅是一项诉讼权利,也是一项诉讼义务。因此当事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或证明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主张。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 收集仍未收集到应有证据的,将承担不利于己,直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1、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2、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及要求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应由审理人员主持,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3、对举证的一般要求
(1)从有关单位、部门摘抄的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有关方面加盖公章;
(2)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来的材料,应要求其在该材料上签名及注明交付日期;
(3)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应提供原件供审判人员验证。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审判员在验证后,应在复制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签上验证人姓名。
4、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和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5、民事诉讼中的一般证据
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据、证明: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抱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以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份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确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
(4)涉外诉讼,当事人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分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或回 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法院起诉答辩的,其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力。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国外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法院的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事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7)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赔偿、土地纠纷等案件的行政决定书,或其他书面材料。
6、离婚案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据
(1)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
(2)引起离婚原因的事实;
(3)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生活状况等,以及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女的有关证据;
(4)家庭财产、经济状况,包括财产来源、取得时间、双方经济收入、储蓄、债权债务待情况;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还必须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5)必须用共有财产偿还债务的证据。对方对债务有疑异的证据;
(6)现有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或者其他形式所有权的房屋)、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的证据理力争;
(7)现役军人的离婚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7、抚养、扶养、赡养案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据
(1)现存的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证明,包括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或者有关的法律文书;
(2)有抚养、扶养、赡养义无务一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有职业的,由其工作单位或雇主证明,其他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以上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4)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8、解除收养案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据
(1)原收养关系的证明,如收养公证书、收养字据、户籍簿、有关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人的证明;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由其临护人提供未成年有生父母的姓名、住址等到情况的证明;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及其证据。
9、与继承和析产案件有关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户籍簿、公安派出所等机关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死亡宣告法律文书;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住址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在址;
(3)被继承人遗产清单,包括 产的价值、种类、数量等,以及 产占有人的情况,占有后保管、使用、收益的情况等;
(4)继承人身份证明或与被继承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
(5)受遗赠人身份的证据;
(6)证明被继承人配偶已怀孕的医疗诊断书;
(7)被继人遗嘱的原件,以及其合法性的证明;
(8)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或经公证的弃权书;
(9)析产案件的产权证明、共有财产形成的证据,对所主张分析的财产长期以来占有、使用、收益的情况及其证据。
10、房屋确权案件必须供的有关证据
(1)个人或共有房屋的产权证明;
(2)尚未获得产权证的自建、合建房屋的用地证明、建房许可证、合资建房协议书、建材发票等到材料;
(3)房屋继承、受赠、买卖、典当的遗嘱、赠予契约、买卖契约、典当协议、公证书等证据;
(4)经改造、翻建房屋的房产证明,房管、城建部门的有关证明;
(5)相邻墙权纠纷的书面证据。
11、房屋租赁案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据
(11)房屋租赁协议;
(2)属于口头协议的承租人的情况、租赁的起止日期、租赁及交付办法、欠租时间及金额的证据;
(3)引起纠纷的原因及有关证据;
(4)承租人有无搬迁条件的证据;
(5)经前辈承租的房屋现居住人详细情况的证明;
(6)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对公房公用争议部分的核定意见书。
12、房屋买卖案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据
(1)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时的中间人或在场人等证明材料,或者公证文书;
(2)房屋买卖协议条款不明(或不全)的,还应提供双方约定的定金、价款、交付时间、交付法等证据;
(3)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的书面证据,以及优先权人放弃优先的证据;
(4)买主搬入所买房屋居住的时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及修缮、改房屋结构等证明。
13、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
14、与损害赔偿案件有关的证据
(1)纠纷的起因、被告的过错、损害事实,以及要求赔偿的金额和计算依据;
(2)因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应提供法医鉴定,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或者抢救医疗单位的伤情鉴定书、诊断书、病历卡,以及医疗费单据等;
(3)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治疗医院准许专人护理和护理天数的证明,或护理费凭证;
(4)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应提供治疗医院准许休息的证明,工作单位或雇主的误工天数及所扣金额的证明;
(5)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有关的车船票;
(6)因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应提供交通临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勘验证明、调处协议,以及赔偿金额的证明;
(7)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应提供受损实物,或者能证明物品受损的鉴定证明,照片或者证人,证明财产原状的证据,修理单据等;
(8)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提供侵害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因特殊侵权行为要求赔偿的,应提供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对方当事人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15、其他类型案件的证据
受诉人民法院应根据案情,具体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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