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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保洁员车祸身亡 肇事方赔了钱 她能否再获工伤赔偿?

日期:2014-04-22 14:11:35 分类:[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来源:http://news.sina.com.cn/s/2011-06-16/044522649131.shtml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管理员,本站管理员会及时删除 阅读:2275次

成都一名保洁员遭遇车祸身亡,被认定为工伤。死者家属起诉车祸肇事方获得赔偿后,又起诉工作单位,索要工伤赔付款。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一审法院认为,车祸肇事方的赔偿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标准,用人单位不再支付。

目前,此案已上诉到成都中院。代理了多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劲夫指出,由于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到底是双份赔偿还是单份赔偿有争议。而此案中用人单位既没有给这位保洁员购买相关保险,发生工伤后又不用给予相关工伤赔付,违法成本很低,不排除有企业会趁机钻空子。

A事件

下班途中 保洁员被撞身亡

死者家属邓勉德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妻子徐建华生前在天府广场附近一家百货公司做保洁员。2009年9月6日下午1点左右,邓勉德拨打妻子的电话,结果无人接听,邓勉德以为妻子下班后去做家政了。当天晚上,妻子还没回家,邓勉德担心起来,打了电话问熟人,还是没有妻子的消息。到了第二天早上,妻子还没回来,这下邓勉德慌了,发动亲戚朋友一起寻找。他随后拨打110询问,结果证实:妻子出车祸了!

原来,事发当天中午13时过,妻子骑电瓶车行至东虹路口时,后面突然冲过来一辆运渣车,来不及刹车的运渣车一头撞向电瓶车,将电瓶车碾入车底,并挂着徐建华继续向前拖行……徐建华当场停止了呼吸。

失去了妻子,悲伤中的邓勉德又卷入官司,走上了索赔之路。第一起官司,是邓勉德等人作为死者家属,起诉车祸肇事方。经成华法院审理,成华法院判决相关责任人向邓勉德一方支付32万余元。邓勉德说,到现在,还有10余万赔偿款没有拿到,邓勉德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还是没有结果。

之后,邓勉德了解到,妻子在百货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既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咨询律师之后,邓勉德向劳动部门申请妻子属于工伤。去年4月23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建华所受伤害为工伤。

去年11月,邓勉德委托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王劲夫律师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邓勉德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请求“双份赔”一审法院不支持

于是双方的焦点集中在是否可以“双份赔”。王劲夫认为,公司没有为徐建华办理工伤保险,而根据旧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要求公司向邓勉德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公司一方则认为,即使徐建华构成工伤,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交通事故中已足额赔偿,就不能在工伤保险当中要求再赔偿。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没有为徐建华办理工伤保险,就工伤赔偿问题,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在起诉车祸肇事方一案中,成华法院判决相关责任人向邓勉德一方支付327017.16元,高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10条的规定,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公司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因此,对于邓勉德方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邓勉德方已向成都中院上诉。

B声音

律师:

不支付工伤赔付 公司违法成本低

对此,代理了多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劲夫指出,这起工伤索赔案呈现一个法律漏洞:如果法院不支持双份赔,用人单位既没有给这位保洁员购买相关保险,发生工伤后又不用给予相关工伤赔付,违法成本很低,不排除有的企业钻空子。王律师认为,对于可否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双份赔偿,是因为基于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两项不同性质的请求权,是可以并用的,邓勉德在享有向第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也可享有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作为被告的香榭里精品百货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刘瑞光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公司其实给了徐建华每个月160元的保险费,但徐建华认为自己家庭负担重,没有去买保险。刘瑞光称,公司之前确实在给员工买保险方面不太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依据相关规定的逻辑推出来的

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由劳动部门牵头完成。

昨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处的工作人员张文淼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对于该实施意见规定“认定为工伤,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张文淼称,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关于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仅比原法规定多了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原《社会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双份赔偿的问题,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也都没有明确规定支持双份赔偿的问题,该实施意见就是根据原《社会保险法》和原《工伤保险条例》的这一条款的逻辑推出来的,规定不支持双份赔偿。

C案例

上班期间被撞残

双份赔偿获法院支持

2006年7月3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老胡被一辆摩托车撞成八级伤残,至今仍神志不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司机余师傅要负全部责任。出了事后,老胡所在单位已经就工伤理赔做了处理。不久,老胡的儿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余师傅赔偿父亲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十九万余元。

主审法官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者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也就是说,即使老胡的单位已经给了老胡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余师傅的赔偿责任。法院因此认定余师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他应该对老胡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受害者巨额索赔

法院不支持双份赔偿

2001年11月12日19时,福建省龙岩市的王启炳在上班检修设备过程中,被煤渣烫伤,至今尚未苏醒,已成植物人。经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龙岩市第一医院在对王启炳的诊疗活动中,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此后,王启炳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69万元。

法院认为遭受损害的雇员可以在工伤保险赔偿后,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应当扣除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赔偿。王启炳发生工伤是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发之前,适用的《企业职工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工伤保险规章制度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行双份赔偿。因此不支持双份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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