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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 2024年04月27日  上午05:37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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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2014-12-16医疗、交通事故 成都探索设专庭审理

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在促进司法公平正义上,《成都市依法治市实施纲要》提出了诸多方面,如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司法为民长效机制等。不论是去行政化、法院试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还是深化检务公开、干部包案化解涉检信访,这些要求或可以提升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或可以提高司法服务质量,满足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渴望。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核心   提示   专业化审判庭   成都将力争在今年底前,在二、... 【详细…】

  • 日期:2014-12-16    点击:2070次医疗、交通事故 成都探索设专庭审理

    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在促进司法公平正义上,《成都市依法治市实施纲要》提出了诸多方面,如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司法为民长效机制等。不论是去行政化、法院试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还是深化检务公开、干部包案化解涉检信访,这些要求或可以提升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或可以提高司法服务质量,满足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渴望。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核心   提示   专业化审判庭   成都将力争在今年底前,在二、三圈层基层法院和具备条件的城区法院基本实现人民法庭全覆盖,各法院将积极探索设立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婚姻家庭等专业化审判庭,更好地实现群众方便、法官减负、质效提升   诉讼服务点   全市首批27个诉讼服务点,11个已建成,16个正在建设的年内完成,为诉讼群众提供案卷查阅、材料转收、文书送达、法官约见、法律咨询等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实现诉讼群众一般事务就近就地办理   关键词:司法改革   ●纲要摘要 改革审判委员

  • 日期:2014-05-07    点击:2037次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

  • 日期:2014-04-22    点击:2046次四川成都:抗诉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本报讯(记者谷萍 通讯员成民) 近日,张科携妻子专程来到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感谢该院通过抗诉帮助其讨回赔偿金17万元。 2007年4月,张科的继子张华在成都市新都区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华无过错。张科和张华的母亲向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张华死亡赔偿金等费用35万余元。 新都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科不是该事故死者的亲生父亲,因此事故责任者不赔偿其赡养费,并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仅判决赔偿张华的母亲赡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4万余元。一审判决生效后,两位老人不服并提出申诉,新都区法院驳回其请求。 张科左肾被切除,右肾也功能不全,系五级伤残。张华去世后,其母和张科二人失去生活来源,2008年4月,二人将申诉材料寄往成都市检察院,向该院检察长李建反映了案件情况,李建立即责成民行检察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查,张华2岁时父亲因病早逝,母亲带着他与叔父张科共同生活。张华11岁时,其母与张科登记结婚,一直生活至今。成都市检察院认为,张科与张华已形成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

  • 日期:2014-04-22    点击:2063次成都西南西北片区 最易发生交通事故

      你知道吗?成都死伤交通事故的高发区域是城西南西北,高发时段是19时-24时,高发路段是道路路口。而新手司机和女司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杀手”,中间存在一定的误读。由于人员流动性增大,外来务工人员发生事故量最多。昨日,成都市交管局事故预防处理处事故预防民警以10月成都市道路交通安全统计数据为例,详细解读城市交通事故呈现的新特点和原因。   以10月为例   209件交通事故致68人死亡   成都市交管局事故预防处理处预防科副科长余刚介绍,自9月30日“压事故、保平安”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0日,成都市发生立案交通事故269件,死亡83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件数下降23%,死亡人数下降31%,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以10月为例,成都交警接报各类交通事故34138件,平均每天1101件。其中,城区19554件,平均每天630件;区县14584件,平均每天470件。   涉及死伤的立案交通事故209件、死亡68人、受伤193人、直接经济损失约66.3万元。与上月的205件、死亡55人、受伤183人、经济损失66万元的数据相比,立案事故件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

  • 日期:2014-04-22    点击:1997次医疗事故等案件将实现专业化审判

    今年,成都市中、基层两级法院将深入推进包括审判权运行机制试点、法庭职能创新等在内的司法改革,探索设立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婚姻家庭等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更好地履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职责。这是记者2月27日从成都全市法院院长会上获悉的。   近年来,成都中院在全国率先改革探索构建的审判运行机制在审判实践中收到明显成效。经最高法院报经中央批准,2013年,成都中院被列入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并确定了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郫县法院、彭州市法院3个基层法院同步试点,目前已完成方案报批、审判组织重构等基础工作。今年,作为试点法院,成都中院和武侯区法院、郫县法院、彭州市法院将配优审判组织,将更多的优势审判资源配置到一线。成都中院将抓紧做好相对固定合议庭编配工作;完善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改革审委会运行方式,完善人员组成和审理、表决方式,合理压缩案件讨论范围;优化审判指导,建立并规范审判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完善审判长联席会议;强化法官及审判一线人员职业保障。   成都法院的人民法庭职能创新改革,已经被最高法院

  • 日期:2014-04-22    点击:2026次四川成都:“3+1”模式 拓宽交通事故调解“快车道”

    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邛崃市往新津方向行驶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发后,保险公司、王某及死者家属在邛崃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解难、理赔难、执行难等问题,去年以来,邛崃市司法局切实加强与法院和公安交警部门协调联动,在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基础上,逐步构建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3+1”调解工作模式,促使辖内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多部门搭台共建 专人坐班   设立之初,调委会即明确建立司法局主导、公安交警部门主体、法院联动参与的组织形式,由司法局负责行业管理,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法院负责业务指导,并在调委会设立“邛崃市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为强化调解员队伍,邛崃市司法局从社会选聘了2名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的人员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全天参与调解工作。同时,选派优秀律师作为兼职人民调解员,每周二、四上午到调委会坐班,

  • 日期:2014-04-22    点击:2008次成都高新区女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一起交通肇事案

      “公诉席上来了个女检察长?”当得知出庭的公诉人是检察长时,旁听庭审的群众纷纷低语起来。这是记者日前在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法院旁听一起交通肇事案庭审时见到的情景。   出庭支持公诉的是成都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宋华和她的同事。法庭上,公诉人的指控把旁听群众带回了去年年底的案发现场:被告人刘胜海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赵某相撞,造成赵某头部受到重创,当场死亡。发生撞击后,货车穿越路边绿化隔离带,撞坏路灯。后经鉴定,刘胜海系超速行驶,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刘胜海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   记者看到,宋华与其他公诉人制作了条理清晰、内容详尽的多媒体示证PPT文件,让案情更明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犯罪情节等展开辩论,公诉人通过多媒体演示,用视频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及案发现场勘验照片、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并就证据的来源及证明内容做了说明。   公诉人简明清晰的论证,环环相扣的讯问与陈述,使得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并愿意赔偿路边隔离带和路灯损坏等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以交通肇事罪当庭判处刘胜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赔偿有关单位损失共计9500余元。

  • 日期:2014-04-22    点击:1987次成都行人“中国式过马路”致车祸或负主责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黄云)4月1日起,成都市交管局起草制定的《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正式实施。    该《指导意见》可认为是成都交警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白皮书”,作为民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正确把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范性指导意见。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熟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范,知晓交通违法对事故定责的影响,《指导意见》将是一本不错的“参考书”。    规定>>>    交通违法行为引发事故 划分严重或一般过错    《指导意见》明确了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则。把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种责任。具体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事故成因,《指导意见》将事故当事人与发生事故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一般过错”两类。    民警说,当事人违反路权(先行权)以及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严重过错”。“严重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