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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成都行人“中国式过马路”致车祸或负主责
日期:2014-04-22 14:19:41 分类:[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http://sichuan.scol.com.cn/fffy/content/2014-03/30/content_7259263.htm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管理员,本站管理员会及时删除 阅读:2164次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黄云)4月1日起,成都市交管局起草制定的《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正式实施。
该《指导意见》可认为是成都交警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白皮书”,作为民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正确把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范性指导意见。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熟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范,知晓交通违法对事故定责的影响,《指导意见》将是一本不错的“参考书”。
规定>>>
交通违法行为引发事故 划分严重或一般过错
《指导意见》明确了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则。把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种责任。具体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事故成因,《指导意见》将事故当事人与发生事故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一般过错”两类。
民警说,当事人违反路权(先行权)以及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严重过错”。“严重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在发生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其他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作用、或虽对发生交通事故不起作用但对损害后果起作用的行为属于“一般过错”。“一般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在发生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小。
【严重过错】
《指导意见》细化了“严重过错”
《指导意见》中提到的严重过错行为有26种,行人、非机动车10种,机动车占16种,其中行人跨栏、机动车乱调头等更是日常被网友痛批的出行“陋习”。
●行人、非机动车 “跨栏族”出事故 将认定为严重过错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行人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行人在车行道坐卧、嬉闹;行人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行人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其他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非机动车在道路左侧的相对方向非机动车道内逆行的。
●机动车开车门误伤其它人、车将认定为严重过错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行人和车辆先行的;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通行的;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随意违法掉头;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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