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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劳动纠纷律师
四川法院委托工会调解劳动纠纷
日期:2014-04-22 15:09:12 分类:[成都劳动纠纷律师] 来源: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7-04/18/content_594374.htm?node=9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管理员,本站 阅读:2304次
本报成都4月17日电 记者马利民 张晓东 记者今天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后,诉诸于法院的劳动纠纷案件,可能不再剑拔弩张对簿公堂了,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将委托工会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再由法院审查后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近日,四川省高院和省总工会已联合发文,从本月开始在成都、德阳、广安三地进行为期一年的工会调解劳动纠纷案试点工作,如效果好将在全省推广。成都、德阳、广安三地的中、基层法院将会同同级工会组织,从工会组织中选聘特邀调解员,建立特邀调解员库。选聘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的工作人员;工会公职律师和工会组织聘用的专业法律人员;热心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人民陪审员等。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特邀调解员参与,可由当事人从特邀调解员库中选择确定;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调解的原则确定。特邀调解员实行回避制度,聘期一般为5年。
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可根据情况,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或委托同级工会组织调解。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但是,委托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应事先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如调解失败,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应向法院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将形成的相关材料移交法院。
经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将依法确认其效力并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由当事人、特邀调解员或其他调解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但如果调解协议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利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法院将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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