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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检司联合出台《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

日期:2014-04-22 15:41:05 分类:[四川成都刑事律师] 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3-05/24/content_4492223.htm?node=20908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 阅读:2255次

       法制网成都524日电 记者杨傲多 为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成都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日前联合签发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主要注重强化相关规定的前瞻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人权的保障。《暂行办法》专门用一个章节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了阐述,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援助。特别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文书和起诉意见书副本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以便受援对象能够得到最及时有效地援助。

       专门规范了律师和检察官业务往来的程序细则。《暂行办法》规定:一方面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律师,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并要求其按规定填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申请表》;另一方面,为完善程序,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对收取律师提供的各项材料,制作接收材料清单,并签章确认,清单一式两份,案件管理部门一份,律师持有一份,以备溯责。

       特别强调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工作效能。《暂行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建立信息网上验证系统,实现对律师基本执业信息的实时查询、验证和通报。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向律师公示查询电话,律师可以通过窗口查询和电话查询两种方式办理案件查询业务。成都以外的律师还可以通过材料传真、电话预约的方式进行查询和阅卷预约,简化了办事流程。

       强化了对律师基本和专属执业权利的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就是否同意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律师作出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律师可能涉嫌犯罪的,在立案侦查的同时应该书面通知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并书面函告成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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