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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济合同律师

冒用商品条码的司法救济

日期:2016-07-15 11:06:54 分类:[成都经济合同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2305次

 2002年,仙女湖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女湖公司)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取得69320075商品条码专用权,之后,一直续展该商品条码。2008年,仙女湖公司发现李某生产的蛋黄麻花外包装盒上印有上述商品条码,要求李某停止使用。2012年6月27日,新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检查李某的仓库,发现其生产的蛋黄麻花标注的商品条码为6932007500037,认定李某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责令其在2012年8月8日前改正。2013年10月,仙女湖公司发现李某的产品仍在使用上述商品条码,遂于2014年8月7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5万元。经法院调解,李某赔偿了仙女湖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成都律师认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合法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因此,商品条码作用重点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是一项国家许可的特殊私权,商品条码专用权受到侵害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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