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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医疗纠纷案件仅一成被认定为事故并赔偿

日期:2014-04-22 14:35:55 分类:[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来源:http://news.163.com/13/0815/08/96AAAVDM00014AED.html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管理员,本站管理员会及时删除 阅读:2176次

本报讯 (记者何雪华 通讯员粤卫信)面对愈演愈烈的医疗纠纷,有多少人选择了正确的维权道路?昨日,“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省直医药专场报告会在广州举行,省委党校教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表示,由于耗时长赔偿低,只有不到三成的医疗纠纷最后会诉诸法律。

医疗纠纷案增多但占比仍低

近年来,广州医疗纠纷案件“节节高”—2008年至2011年,广州中级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分别为645宗、797宗、988宗、1437宗,2012年仅半年就已经过千了。

“目前广州中院审理的纠纷以医疗损害、侵权为主,广州的纠纷占全省的20%。”宋儒亮说,这些纠纷中,80%分布在越秀区、白云区、海珠区 、天河区等医疗机构比较密集的区域,其中三甲医院作为被告的,占70%。

广州中院2007年到2011年受理医疗纠纷案903件,实际上这五年间广州发生医疗纠纷案件超过3500宗,“这意味着,只有不到三成的医疗纠纷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为什么患方不愿意走法律途径?“很多患者都觉得,通过法律途径索赔是‘费力不讨好’的方式,不仅审理耗时长,而赔偿金额却往往比请求金额少得多。”

宋儒亮介绍,虽然采取诉讼方式的案件逐渐上升,但是法院认定事故的并不多,认定为事故且最后赔偿的只占一成左右,无事故但存在问题而产生的赔偿则有六成。据调查,在二审判决中,患者平均每件起诉索赔金额为37万元,法院最终判定的赔偿最多5万元左右,仅为患者要求金额的百分之十五,判赔金额与请求金额反差较大。

呼吁:取消“医闹”称呼体现法制

法院处理医疗纠纷,还存在审理期限长、调解率低、改判或发回比例高、信访压力大等特点。法律困境让患者家属不愿选择正规的法律程序,转而选择其他“捷径”,其中一部分极端的走上了暴力维权的道路,这一群体目前被普遍称为“医闹”。

对此,宋儒亮表示,虽然“医闹”行为需严格制止杜绝,但法律上冠以这样的称谓是否恰当有待商榷。他认为,法律上称之为“医闹”,是传统扣帽子思维在医疗领域的体现,“包括‘走鬼’、‘老赖’、‘钉子户’等都是极不尊重对方的称呼,首先在法律上就属于歧视。”

他建议司法部门适当的时候在法律文书中取消“医闹”称呼。他认为,医疗法制进步的一个检测指标就是像“医闹”这样的词什么时候离开,“医闹”一词的存在表明医疗法制还停留在理论而没有进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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