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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离婚律师
致公党四川省委:针对流动人口离婚诉讼 明确判离标准
日期:2014-12-16 13:46:46 分类:[四川成都离婚律师] 来源:http://scnews.newssc.org/system/2014/01/14/013902288.shtml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管理员,本站管理员会及时删除 阅读:2288次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14日讯(记者 蒋娜 侯青伶 漆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呈现规模化。而由两地分居造成的流动人口离婚案件增多、离婚率居高不下,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流动人口离婚案件的新特点,造成法院在审理流动人口的离婚案件时面临诸多难题,最终导致离婚案件悬而不决或是盲目裁判。 “归纳起来,流动人口离婚案件具有送达难、举证难、调解难、执行难等特异性。”致公党四川省委认为,正是基于以上特殊性,流动人口离婚案件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的挑战,同时也凸显出我国的离婚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缺陷。因此,为了提高审理该类案件的效率,致公党四川省委特对离婚诉讼程序提出建议。 失踪或下落不明满两年 法院可直接判决离婚 致公党四川省委集体建议,明确判离标准,设计离婚诉讼中止期,提高诉讼效率,节约成本。具体程序为:若当事人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满两年,可认定为夫妻关系破裂,法院可直接判决离婚。若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未满两年,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可暂时不作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判决;未判离的诉讼当事人,可享有六个月的法定考虑期,在此期间当事人可认真思考是否愿意离婚,夫妻双方可进行沟通。法院应在启动离婚诉讼中止时,同时确定期满后的开庭时间,二次开庭后再次例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即可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流动人口离婚 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此外,致公党四川省委还建议,建立财产代管制度,在被告失踪或下落不明时,为了防止被告再出现的可能,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被告外出的时间长短和外出原因,判决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给原告,余下的给被告,但是仍需由原告代为保管,并可从被告的财产中按原告所承担的抚养费折款冲抵被告所承担的抚养费。 同时,建议离婚与财产分割审理的分离,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受害方的心理折磨,可将离婚诉求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判决分开进行,不应当一味的坚持合并审理。此外,还应合理运用远程审理方式,并建立针对流动人口婚姻状况的保障机制,制定适宜流动人口离婚诉讼程序的执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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