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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离婚律师
成都夫妻离婚妻子欲分割房子 法院:不属共同财产
日期:2014-04-22 15:26:29 分类:[四川成都离婚律师] 来源: http://cd.qq.com/a/20131029/012770.htm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管理员,本站管理员会及时删除 阅读:2194次
四川在线(微博)消息(高新法宣徐佳 记者曾晴)一对夫妻离婚,一套婚后住房成为了两人争论的焦点,女方认为房子虽然写了前夫的名字,但属于结婚期间的财产,应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而男方则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父母出钱购买,登记于自己名下,是父母赠与给自己的。
日前,高新区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案件,法院判定,男方所拥有的房屋虽在结婚期间获得,但属于其父母出资,登记为男方的姓名,不属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离婚,妻子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张婷和李欢曾是一对恋人,1997年两人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可生活16年后,夫妻两却因为感情不合打算离婚。在两人结婚期间,因当地拆迁,再加上两人已经结婚并生有女儿,夫妻两获得了一套位于高新区的住房。而李欢却因父母赠与,获得了另一套住房。房产证上也仅写了李欢的名字。
今年年初,张婷将起诉书送至高新区法院,认为自己已经和李欢感情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离婚。并申请法院判定离婚后女儿由张婷自己抚养,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婷李欢双方均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和大部分财产分割争议不大,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李欢个人名下的一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婷要求将此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欢却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父母出钱购买,登记于自己名下,是父母赠与给自己的。
法院审理 丈夫名下的房屋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由于房子是否属于两人婚后财产成为庭审期间最大的,高新区法院对房子的所有权展开了调查。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调查发现,2005年,李欢的父母出资购买了李欢名下的那套房屋,并在2005至2009年期间,将房屋的所有款项支付给了卖方。买卖双方也做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人姓名为李欢。
法院认为,该证据可证明,双方产生争议的房屋属于李欢父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儿子的名下。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之规定,该房产属于李欢个人财产,对于原告张婷要求将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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