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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别-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
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 2024年04月29日  下午22:23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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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别

日期:2014-04-17 14:00:23 分类:[成都公司法律顾问]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2026次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但关于这两个协议的真正用处,却区分不清。下面我将从保密时间,保密是否有津贴或经济补偿金,怎样追究违约责任三方面进行区分:

      第一是保密时间,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时间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超出这个时间限制做出违约行为的,不算违约行为。而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是无期限限制的,只要是作为保密对象的商业秘密仍然存在,那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都在。

      第二是保密行为是否有津贴或经济补偿金,根据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条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保障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限内的生活。而保密协议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但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支付劳动者一定的保密津贴。

      第三是怎样追究违约责任,追究违约责任的程序。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要首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若劳动仲裁不行,则采取诉讼策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违反保密协议则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当然,对于劳动纠纷最好是先进行协商解决和申请调解,最后再申请仲裁或起诉。

综上,弄清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别,便于能及时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或者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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