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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与重整

2014-05-31企业重整与破产清算管理企业破产清算顺序

  一、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 (一)企业破产的基本概念破产的定义经济学上的破产,侧重于破产淘汰;法学上的破产,侧重于破产还债。破产的法律特征⑴破产是清偿债务的法律手段。⑵破产是以法定事实的存在为前提。⑶破产必须经法院审理,以实现公平受偿,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宣告破产,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亡。(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及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执法规范一度是我国早期破产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2006年8月27日,... 【详细…】

  • 日期:2014-05-31    点击:2227次企业重整与破产清算管理企业破产清算顺序

      一、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 (一)企业破产的基本概念破产的定义经济学上的破产,侧重于破产淘汰;法学上的破产,侧重于破产还债。破产的法律特征⑴破产是清偿债务的法律手段。⑵破产是以法定事实的存在为前提。⑶破产必须经法院审理,以实现公平受偿,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宣告破产,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亡。(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及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执法规范一度是我国早期破产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2006年8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产原因《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并在第七条又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2.重整与和解《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3.破产清算《破产

  • 日期:2014-02-17    点击:2252次破产清算程序转入 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破产和解制度构成现代破产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独立,又互相关联。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依破产程序所进行的清算,目的在于立即进行清算,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使债务人企业消亡。破产重整是为了债务人企业继续存续,从而有能力清偿债务,平衡保护债权人、出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债务人企业的利益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弥补了和解制度的缺陷,体现了现代破产法实施破产预防的程序目的。我国《企业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个制度,三个制度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以依法转换,本文重点探讨从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一、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  

  • 日期:2014-02-09    点击:2222次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与破产清算的立法旨意不同

    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与破产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的立法旨意不同,其更侧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债务人,实现企业再建。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重整: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性债务清理制度。1当我们从程序层面上看重整时,它便是我们今天将多次提到的重整程序。 重整制度的基本特征 从重整制度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重整制度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复兴法的结合,社会利益与私权保护相调和的产物,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程序启动主体多元 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程序的启动主体只包括债权人及债务人。与此相对而言,重整程序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甚至董事会也在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上也获得了重整申请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82条即属此类。 2、担保物权受限 从世界范围来看,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受到严格限制——在重整期间暂停行使。但是,在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中,各国立法一般都赋予该类债权人不依程序而优先受偿的别除权利。 3、参与主

  • 日期:2014-02-06    点击:2277次破产:企业退出市场的理性之路

      破产重整,企业重生   其实,破产并非洪水猛兽,在某种意义上它还是对企业的一种保护。在《企业破产法》中,破产的含义不仅是指倒闭和“破产清算”,它还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特别是通过破产重整,企业有可能获得新生,避免更大的损失,而这正是这部重要法律的最大亮点。   为了确保申请破产企业的利益,我市法院提出了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实行“司法差异化处置专项服务”的原则,即根据申请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它们量身定做符合实际的处置方法,尽一切力量让“有挽救可能的企业获得重生,让不能挽救的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更好地发挥《企业破产法》在平衡经济结构、确保企业以市场化机制退出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我市法院通过差异化方法处置破产案件,使多个企业获得新生。宁波百联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轮毂的外商独资企业,金融危机爆发后,公司资金链断裂。据统计,公司共拖欠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和民间债务7.2亿余元。2010年上半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破产案时,千方百计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资产重组,最后由一家著名跨国企业完成对公司的收购重组,公司得以全面恢复,市委主要领导曾作出

  • 日期:2014-02-05    点击:2304次破产重整能否拯救温州

    从讳言破产到下达指标,温州正希望通过破产重整来为大量的中小企业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赢得造血时间。 但无论企业还是政府,对这块“新的石头”都还很陌生。而温州封闭的圈子,也很可能将真正的拯救者隔绝在外。 2013年3月,资不抵债的温州森泰集团有限公司向政府提交紧急报告,请求司法重整。一周后,市委书记批示,“发挥司法重整的作用,可作尝试”。 司法重整,又叫破产重整,是指借助司法程序,为已经资不抵债,但本身尚有造血功能的企业撑一把保护伞。保护伞之下,生产经营可以继续,债务可以停息止付,逼债催债可以冻结。同时,资产获得保全,法院不能执行拍卖,债权人不得哄抢。还可借此机会撤销不太公平合理的交易。 破产重整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合法削债。 对于不良资产,银行的常规处理,通常是起诉、查封、拍卖,企业就此杀死。走破产程序后,则是根据企业资产和负债的情况,合理估算企业的负债规模。一个经典的案例是,2009年通用汽车公司走破产保护程序,减少千亿负债,破茧重生。 “相当于送到重症病房抢救,通过输血、打强心针、切除恶性肿瘤的方式,把企业救活。”浙江省律协破产管理与重整业务指导

  • 日期:2014-01-10    点击:2288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注意的问题?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证明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否则其破产申请不被法院受理。这里涉及到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新破产法对此规定不是十分清晰,但根据破产法第8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来看,可以隐约看到对债权人申请破产和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审查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对债权人而言,仅要求其提出破产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所提交的材料一方面是要证明其自身债权依法存在,其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另一方面要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因债权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不要求提交有关的财务凭证等,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提交上述财务凭证的能力(包括债权人没有能力证明债务人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注意的问题   基于此,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向法院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