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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 2024年04月19日  上午10:06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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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和梳理

2014-05-31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涉税政策及应控制的5个涉税风险点

 一、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涉税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 【详细…】

  • 日期:2014-05-31    点击:2047次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涉税政策及应控制的5个涉税风险点

     一、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涉税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股权 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

  • 日期:2014-04-22    点击:2027次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转让信息不对称,转让形式复杂多样,征管难度较大。现有文件对股权转让申报期限、申报资料报送、股东变动报告制度的规定不明确;股权交易平价、低价转让情况普遍,缺乏有效、规范、操作性强的股权转让交易价格评估核定机制。纳税人主动申报少,代扣代缴不到位,纳税遵从度低,税收流失严重,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风险较大,纳税人亦存在较大涉税违法风险。 本公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股权转让申报期限,规范申报报送资料,建立股东变动报告制度和交易价格评估核定机制,将有效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和完善股权转让所得申报和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计19个条款,主要规范了自然人股东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及申报提交资料;建立企业变更税务登记的股东变动情况报告制度;建立评估核定机制和方法;规范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清算管理。   三、热点问题解答   (一)为什么要确定自然人股东或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价

  • 日期:2014-04-22    点击:2026次未完成的改革: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确认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股权转让是现代企业常见的资本运作行为,其税务处理也是各国公司税收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或者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表述非常专业化,而且彼此之间对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口径也不统一,实践中产生较大的混乱,诸如分配前转让与分配后转让的优劣之争即为典型的例子。对此,一些专业税务杂志陆续刊发了《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的税务处理》等文章,对税务处理中的一些误区进行了澄清。然而,这些文章在厘清了若干实务的同时,本身也存在对税法法规的某些误读。200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力图对法规之间的冲突作出协调。但是,对这一最新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却引发了更多的困惑。 笔者以为,股权转让所得的核心问题,也是各规范性文件之间冲突的关键,在于我国税法是否应当确认、以及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从税收理论的分类看,它属于对资本利得的课税。这是一个西方各国税收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领域,而我国当前转型时期新旧经济形式的共存使得问题更加复杂

  • 日期:2014-03-14    点击:2029次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及应对

    《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税收优惠,使得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在接近经营期满时,忙于撤资,寻求新的避税机会。近年来,非居民企业利用不当的股权转让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现象频繁发生,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而股权转让工作,因其业务性质的复杂和隐蔽,成为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和盲区。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分别列有专门条款规定股权转让业务的税务处理方法。特别是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针对性地印发了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政策,特别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下发,为基层税务机关做好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工作理清了思路。各地在征收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征管体系不完备,难以操作   按照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

  • 日期:2014-01-23    点击:2045次城商行股权转让频现产权市场

    贵阳市商业银行700万股股权最近挂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点击率颇高。此前,也有多起城市商业银行股权在产权市场进行出让,反映了城市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伙伴,谋求上市的迫切心情。   进与出皆是机会   近来,西安商业银行、徽商银行、汉口银行、湛江市商业银行股份、德阳市商业银行、福州市商业银行、岳阳市商业银行、天津银行等等城市商业银行股权挂牌转让,形成一波小高潮。其中部分股东是出于缓解资金压力的考虑,转让手中的城市商业银行股权以套现,但他们的惜售心理也表露无疑。   比如9月8日开元控股公告,它与兴亿达公司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兴亿达公司以3199.9104万元受让开元 控 股 持 有 的 西 安 商 行1333.296万股股权。开元控股表示,目前公司正在加快发展连锁百货的步伐,百货零售业务资产投入逐步增加,此次转让西安商业银行部分股权,可收回部分投资资金,并为公司发展连锁百货和投资新项目提供资金。公司称该部分股权账面投资成本1242.6319万元,预计可实现收益1957.2785万元,增值不小。而在此次股权转让后,开元控股仍持有西安商业银行5000万股股权。

  • 日期:2014-01-15    点击:2038次股权转让优先权的适用及其除外

    一、现行立法对股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及其问题   就股权变动而言,既有转让、出质等由法律行为引起的情形,也有由继承等事实行为引起的情形。本文研究的重心在于由法律行为引起的股权变动,所以仅讨论转让与出质两个方面。综观现行立法,主要有以下条文与此相关:   《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采登记对抗主义,但股权变动究竟是采意思主义还是形式主义并不明确。   《公司法》第72条、第7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内部程序与优先购买权规则,这些规定构成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附款,并将影响股权能否依当事人的意思顺利发生变动。   《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对本条做文义解释,似乎记名股票的权利变动标志是“背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否则,本条后段不会使用“转让后”再进行股东名册登记的措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