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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与分立

2014-05-31公司分立之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序

  公司分立为公司法中之重要制度。对公司分立程序的规制旨在提高其效率以实现公司分立制度的价值与功用,同时保护因公司分立而可能产生的各利益相关人之权益,而公司分立效力的制度设计则主要是为着明晰公司分立行为对各利益相关人之利害预期,从而实现公司法对公司分立行为的指引功能。   依通说,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与存续分立(或派生分立)两种类型。此两种类型的分立在程序上并无实质性差异,但在效力上则有较大不同。   一、公司分立程序论   公司分立作为一项公司法中重要制度,对于保障投资人运用公司组织形式去追求资本的最佳组合和利润的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但公司分立又不... 【详细…】

  • 日期:2014-05-31    点击:2249次公司分立之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序

      公司分立为公司法中之重要制度。对公司分立程序的规制旨在提高其效率以实现公司分立制度的价值与功用,同时保护因公司分立而可能产生的各利益相关人之权益,而公司分立效力的制度设计则主要是为着明晰公司分立行为对各利益相关人之利害预期,从而实现公司法对公司分立行为的指引功能。   依通说,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与存续分立(或派生分立)两种类型。此两种类型的分立在程序上并无实质性差异,但在效力上则有较大不同。   一、公司分立程序论   公司分立作为一项公司法中重要制度,对于保障投资人运用公司组织形式去追求资本的最佳组合和利润的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但公司分立又不可避免地对利益相关人产生重大影响。所以,立法上对公司分立的程序规制应当贯彻效率和公平并重,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尤其是小股东利益并重的原则。   (一)公司分立之意思决定   公司分立显然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

  • 日期:2014-04-22    点击:2281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法律理论及实务

    第一节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形式及法律效果公司的资本运营和公司购并是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现象,而公司的合并、分立则是公司资本运营的重要法律形式。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实践十分丰富复杂,在此仅介绍最基本的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本理论,及最常见的法律实践问题。同时考虑到公司并购理论及实践的复杂、多发,特设专章另外介绍,在此不赘。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形式和法律效果(一)公司合并的概念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之间合并,可以强化原公司的竞争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并且通过合并还可以发展协作和多样化经营。公司合并的决议是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的,并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对公司合并问题进行探讨之前,首先应当注意区分几个概念:一是要将公司法中的“公司合并”与通常意义上的公司并购区别开来。一般地说,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与合并的行为,它包括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和公司合并等方式,其中所谓“并”,即公司合并,只要指吸收合并,所谓“购”,即购买股权

  • 日期:2014-04-22    点击:2324次公司合并分立兼并重组政策指引

      公司合并分立是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扩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加强资源整合、强强联合,淘汰落后产能,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目前,许多企业对如何通过合并分立进行兼并重组不甚了解,为更好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指引。   一、合并分立的形式和概念   公司可采取多种形式合并分立重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合并分立的程序   (一)公司合并的程序   合并属于公司的重要法律行为,涉及公司的存续、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合并加以规制,设定较为严格的程序。我国《公司

  • 日期:2014-04-22    点击:2274次公司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第一,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合并决议,要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决议,要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第三,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公司合并,应当进行保护债权人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办理有关登记。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的分立   1.公司分立的概念和形式   2.公司分立的程序   第一,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公司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   第二,订立合同,分割财产。   第三,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公司分立,应当进行保护债权人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 日期:2014-03-22    点击:2181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1999〕外经贸法发第 395 号,根据 2001 年 11 月 22 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 日期:2014-03-19    点击:2263次浅探公司合并与分立中的小股东利益保护

    一、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理论基础   (一)小股东的界定   我国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控股股东是这样界定的: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由此可见,持股50%以上的股东必然是大股东,然而在实际中,根据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在股权分散的股份公司中,持股3%以上的有可能是大股东,而在有的有限公司里,持股30%以上的却仍可能还是小股东。所以在本文中,小股东是指与大股东相对而言的不能对股东大会决议施加决定性影响、处于受支配地位的股东,而不单纯地按其持股数量的多寡而定。   (二)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理论基础   实践中,大数股东由于掌握了公司多数有表决权股份,能够轻易将自己的意思上升为公司的意思,在缺乏有力制约的情况下,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由于该原则,在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中保护小股东利益十分不易。   二、我国关于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制度缺陷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