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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5农村土地流转对房地产的影响
增加房地产用地的供应,在城市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是重要的手段之一,无论是“宅基地置换”还是“土地换社保”,都将增加房地产用地的供应量。 农村与城市等同待遇,就意味着将突破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能抵押、质押的禁区,并赋予农村农村土地流转和买卖的权力。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到的诸如“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等多处内容,都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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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4-17 点击:2252次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别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但关于这两个协议的真正用处,却区分不清。下面我将从保密时间,保密是否有津贴或经济补偿金,怎样追究违约责任三方面进行区分: 第一是保密时间,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时间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超出这个时间限制做出违约行为的,不算违约行为。而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是无期限限制的,只要是作为保密对象的商业秘密仍然存在,那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都在。 第二是保密行为是否有津贴或经济补偿金,根据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条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保障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限内的生活。而保密协议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但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支付劳动者一定的保密津贴。 第三是怎样追究违约责任,追究违约责任的程序。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要首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若劳动仲裁不行,则采取诉讼策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违反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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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4-17 点击:2278次绩效考评,在建筑施工单位同样适用
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除,企业失去了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利,同时,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只有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才拥有罚款权,企业罚款是违法行为。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绩效考评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奖惩,这些企业中就包括建筑施工单位,那么对建筑施工单位来说,使用绩效考评有哪些好处呢? 第一,在建筑施工区域从事劳动属于从事危险劳动,必须佩戴安全设施,如带安全帽,穿安全服等。而随着罚款权的剥夺,建筑施工单位就采用绩效考评的方式来约束劳动者,使劳动者不能随意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后将会受到惩罚。 第二,根据工人工资,从而订立基本工资,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劳动者每月至少工作多长时间,来避免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同时,根据协议,采取绩效考评,上班时间未达到协议约定,那么按照旷工处理。 第三,建筑施工单位最终目的是安全按时的完成建筑施工,与劳动者约定工作时间,并且保证工作的效率和工作质量,采用绩效考评,若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这进行怎样处罚,若超额完成,又怎样奖励,这将对劳动者的工作带来积极的作用。 从上面几点,我们可以得出,绩效考评在建筑史工单位同样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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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3-22 点击:2181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1999〕外经贸法发第 395 号,根据 2001 年 11 月 22 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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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3-19 点击:2264次浅探公司合并与分立中的小股东利益保护
一、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理论基础 (一)小股东的界定 我国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控股股东是这样界定的: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由此可见,持股50%以上的股东必然是大股东,然而在实际中,根据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在股权分散的股份公司中,持股3%以上的有可能是大股东,而在有的有限公司里,持股30%以上的却仍可能还是小股东。所以在本文中,小股东是指与大股东相对而言的不能对股东大会决议施加决定性影响、处于受支配地位的股东,而不单纯地按其持股数量的多寡而定。 (二)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理论基础 实践中,大数股东由于掌握了公司多数有表决权股份,能够轻易将自己的意思上升为公司的意思,在缺乏有力制约的情况下,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由于该原则,在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中保护小股东利益十分不易。 二、我国关于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制度缺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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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3-14 点击:2309次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及应对
《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税收优惠,使得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在接近经营期满时,忙于撤资,寻求新的避税机会。近年来,非居民企业利用不当的股权转让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现象频繁发生,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而股权转让工作,因其业务性质的复杂和隐蔽,成为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和盲区。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分别列有专门条款规定股权转让业务的税务处理方法。特别是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针对性地印发了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政策,特别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下发,为基层税务机关做好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工作理清了思路。各地在征收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征管体系不完备,难以操作 按照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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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3-12 点击:2301次股权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研究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和种类 股权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公司股权收购过程中,从事该项调查的法律专业人员通过专业、尽职的调查工作,以确认拟收购的股权或目标公司等被调查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法律尽职调查的种类常见的有以下几方面。 1.专项调查和综合调查。此分类是以尽职调查的内容为依据,专项调查是指为某项特定内容或特定目的而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如目标公司主体资格调查,股权的他项权利限制调查,目标公司重大诉讼调查等;综合调查则是指在整个股权收购过程中所作的基础性的,囊括股权收购各个有关方面的综合性尽职调查。一般无特别说明时,股权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多指综合性尽职调查。 2.事前调查和事后调查。此分类是以尽职调查的时间为依据,事前调查是指在股权收购合同正式签署前所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事后调查则指在股权收购合同正式签署后所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由于目前大多目标公司经营较差,股权收购市场多为买方市场,因此实践中多采用事前调查。 3.买方调查和卖方调查。此分类是以尽职调查的执行主体为依据,买方调查是指由股权收购方自己或委托法律人士所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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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2-20 点击:2266次土地流转降房价是个伪命题
土地流转制度完善至少需三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流转关系重大,相关制度和政策安排必须积极稳妥,要在总结已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国家统一部署下结合各地实际,逐步形成和完善,从我自己的判断来看,制度完善的过程至少要3年时间。但这并不是说我们要等3年后制度和政策完善了再开始这项工作,而是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各种模式的试点和探索,就谁有权出让,土地出让收益如何在国家、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分配,如何系统地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相关农民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社会保障、就业、收入、财产增值,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如何提供,甚至新型农村地区如何进行社会管理等问题,找到被广泛认可的解决方案。 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会增加城市郊区和临近农村地区的各类用途土地供应,降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土地成本,会对房地产市场价格产生抑制作用。当然,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在实施过程中也要遵循合理有序的原则,不能对现有的城市房地产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影响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稳定。 关键在于给农民个人确权农民个人的土地流转将经过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关键问题在于能否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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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2-17 点击:2254次破产清算程序转入 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破产和解制度构成现代破产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独立,又互相关联。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依破产程序所进行的清算,目的在于立即进行清算,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使债务人企业消亡。破产重整是为了债务人企业继续存续,从而有能力清偿债务,平衡保护债权人、出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债务人企业的利益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弥补了和解制度的缺陷,体现了现代破产法实施破产预防的程序目的。我国《企业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个制度,三个制度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以依法转换,本文重点探讨从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一、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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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2-17 点击:2279次律师如何办理股权激励尽职调查及方案设计
股权激励的尽职调查 (一)信息收集 股权激励操作的前期接洽工作是必备的,专业律师可以初步明确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真正意图,确定下一步的操作方向。专业律师在前期接洽阶段的法律服务主要有: 1 收集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人员构成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股权激励操作的正常进行。 2综合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政策,对股权激励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相应激励的法律依据。 3 就股权激励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是否违背我国股权变更、国有股减持的政策法规,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激励方案有无倾向性态度。 (二)尽职调查原则 专业律师应对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进行深入尽职调查,核实前期接洽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使得专业律师能够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制作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专业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增加和减少。 (三)尽职调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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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2-09 点击:2223次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与破产清算的立法旨意不同
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与破产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的立法旨意不同,其更侧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债务人,实现企业再建。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重整: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性债务清理制度。1当我们从程序层面上看重整时,它便是我们今天将多次提到的重整程序。 重整制度的基本特征 从重整制度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重整制度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复兴法的结合,社会利益与私权保护相调和的产物,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程序启动主体多元 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程序的启动主体只包括债权人及债务人。与此相对而言,重整程序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甚至董事会也在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上也获得了重整申请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82条即属此类。 2、担保物权受限 从世界范围来看,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受到严格限制——在重整期间暂停行使。但是,在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中,各国立法一般都赋予该类债权人不依程序而优先受偿的别除权利。 3、参与主